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如果不按照一定标准把它们划分为若干大类,大类犯罪如果不细为若干小类,再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各类犯罪进行合理排列,刑法分则必将成为杂乱无章的各种具体罪刑条款的堆积,给人们查阅有关条文造成极大困难。其次,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使具有共同特殊本质的犯罪归为一类,并按一定标准加以合理的排列,便于人们对各类犯罪的特殊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也有助于体现立法者惩治犯罪的某种价值取向。再次,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刑法学建立罪刑各论的理论体系,提供了法律根据。
建立刑法分则体系,必须以对犯罪的分类型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各种犯罪进行合理排列。犯罪的分类,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特殊属性,将全部犯罪划分为若干大类,以揭示各种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可能发生在许多领域,其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就是表示犯罪侵犯的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究竟应当以哪种客体作为犯罪分类的标准,并据此建立刑法分则体系,各国刑法不可能有绝对一致和不可改变的模式。我国刑法则以涵盖面较大的客体作为分类标准,其划分的类罪就相对较少,如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分为八章,即八类犯罪,1997年刑法改为十章,即十类犯罪。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与西方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不同特点:
(一)原则上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标准,将犯罪分为大类,形成刑法分则的十章。以同类客体为标准,不仅便于将全部犯罪作较细的分类,而且符合人们认识各类犯罪的不同危害性质的要求,也有利于理解惩治各类犯罪的立法精神,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
(二)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而成刑法分则的体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关系我国各族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是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故排在首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故排在第二位。但也不能绝对化,如最后三章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小于前面的罪章,为了把职务犯罪集中排列便于适用。
(三)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居首位的是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依次是侵犯人身健康权利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侵犯名誉权利的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