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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一)概 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动投靠敌方营垒,为敌人效力;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敌叛变罪与投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区分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二、叛逃罪(第109条)
(一)概 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 定
注意区分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