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一)概 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特定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所谓“资助”,主要指提供物资帮助;所谓“特定犯罪”就是限于刑法第107条规定的6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4、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