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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第110条)
(一)概 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这3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个国人,还包括无国籍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
2、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判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一)概 念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三、资敌罪(第112条)
(一)概 念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上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