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范围与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设定权(处罚法9~14条)
(二)两点注意
l、新种类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具体化: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与设定权
(一)许可的范围(许可法12条、13条)
主要掌握不可设定许可的事项:(许可法13条)
(二)许可的创设(许可法j4、l5条)
l、法律可设定 一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国务院可用“决定”设定短期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许可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
a、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
b、临时性许可(1年有效期,须继续实施许可的,须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
a、公民、法人等的资质资格
b、企业组织的设立等级等前置性许可
c、地方保护主义
(三)许可的具体化(许可法16条)
1、所有规章都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进行具体化(相对于只有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许可)
2、具体化的限制:a、不得创设;b,不得增设条件
(四)许可的评价(许可法20条)
(五)反向规定(许可法21条)
l、省级政府
2、行政法规设定的关于经济事务的许可
3、按许可法13条可解决
4、国务院批准后可停止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