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没有例外,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只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的公开才可能存在例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例外。
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公正原则要求:
(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
(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相关法条: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效率和便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行政许可法第25,26,29,32,34,43,46,47条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相关法条: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