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赖保护的后果
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理解(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理解:
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是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哪一个更为重要,从而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监督检查原则
1、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可以概括为“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具体表现:监督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61条第2款)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1条第1款)
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检验、对生产场所的检查(第62条)
3、相对人具有监督权。
相关法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