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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一章)基本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深入研究行政权,还有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哪些权力属于行政权范围?(看法并不一致)
通常是按三权分立来讲行政权的(但中国不搞三权分立,是否符合中国实际?)
西方分三权(立法、行政、司法)
孙中山主张分五权(立法、行政、考试、监察、审判)
中国大陆分为五权(立法、行政、审判、检察、武装力量领导权)
认识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在于明确行政法规范的范围;行政法范围。
(2)行政权与行政权力有区别?
从历史上看:有国家就有管理,这种管理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种能力(力量);
但在古代尚未分离出独立的行政权。
后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才产生出相对独立的行政权。
因此,行政权的前身应当是行政权力(政权中的管理权力)。
行政权是行政权力的集合力量。
从现实来说:政府有制裁权、有强制权、许可权、决定权、检查权、监督权等,应指权力。
这些权力,是行政权在不同的管理环节,以不同作用方式表现出来的权力。
(就制裁权、强制权、决定权等,其他国家机关也有,但作用对象不同)
可以说:行政权是形式,行政权力是内容;(形式和内容不可分,习惯上不太区别)
行政权是把国家政权中实施管理的权力分出来组合为行政权。
认识这个问题的意义:有助于理解下一个问题,即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有区别?
通常认为:行政职权是行政权分配的结果。
行政权是一个很大的权力体系,不可能由一个机关行使;
必须分配给各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行使;
各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一般称行政职权,不宜称行政权。
结论: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是部分与整体关系,只是各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
行政职权,是部分行政权力的集合体
行政权中含有全部(各种)行政权力;行政职权只含部分行政权力。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无处罚权,强制权。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权之间是有区别的
例如:不同部门的行政职权内含的权力是不同的;
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权力级别也不同。
问题:什么是行政职权?
通说:行政职权就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权限)。
那么,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是行政权力性质的职权?
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是?政府制定规章权?
二说,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限。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的不是行政权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
认识这个问题,也有助于对行政法内涵的思考。
主题:什么是行政法?
这是一、二章的重点问题。
明确行政法概念,应当把握四个要点:
一是地位,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是定义,性质上明之
三是范围,外延上明之
四是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的地位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共识)
传统说法:在宪法之下,第一层次:民法、行政法、刑法(是特殊调整手段)。
从约束权力:在宪法之下,第一层次:民法、立法法、行政法、司法法(诉讼法)。
(有的还提出:政治法)
通常说的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应当属于第二层次部门。
都反映一个意思,行政法是处于基本的部门法地位。
(2)行政法定义
80年代,限于现象表述: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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