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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一章)基本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90-95,深入实质表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年后,补充、修正、修改,产生三种类型:
一是补充:(调整社会关系上补充)
“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是修正:(在调整社会关系上,突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约束)
“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分工、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姜教材P7)
三是修改:(不从调整关系上表述)
“是关于行政权力的分工、行使、运作,以及对其监督、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确认、保障和保护公民在行政中的权益,设定、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总结:
都一致的: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总和。
有不同的:调整社会关系(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行使行政权产生的社会关系)
规范行政权(行政权力的分工、运行、控制、监督)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本教材定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研究思考:不同的概括角度;
反映行政法学研究中不一致性。
为什么不能统一?上述表述都有缺陷。
目前定义的缺陷:
第一,从法律体系中划分法律部门(调整社会关系)
民、刑和行政法属同一层次的法部门(过去以统一标准划分,调整社会关系+手段)
优点:划分标准统一
局限:部分交叉,难以完全划分;
(司法机关监督,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司法法?)
(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关系是行政法调整,决定与执行关系是行政法调整?)
第二,以行政法部门自身界定(以规范行政权)
优点:简单、明确
局限: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权力,是由行政法调整?
其他国家机关有无行使行政权力?也由行政法调整?(不搞三权分立)
行政诉讼主要是由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属于行政法?
第三,行政法定义与行政法体系矛盾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
但教材基本不涉及如何调整内部关系,只讲外部关系?
(2)行政法也调整监督行政的关系
但许多行政法教科书名称:《行政法与行诉法》
基本上不涉权力监督?
(3)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
教材为什么都写行政立法?(属立法权力体系)
教材为什么写行政裁决?(裁决纠纷权,应该是司法权性质)
(3)行政法的范围(明确外延)
行政法是“总称”:一指无统一法典;
二指来源于各种法律文件(总和)。
一说:行政法的来源(渊源);
二说:行政法的形式(法律形式,形式渊源)
说明一:为什么讲形式渊源(法律形式)?
渊源、来源有两种理解:
一是历史渊源。行政法怎么产生,前身是什么?(人-类人猿)
都来源于法理、习惯、道德(与他法没有区别)
例如:源于习惯。恩格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为法律”(MN选V3P211)
例如,来源于道德:公正,不以权谋私等。
二是形式渊源。行政法规范来源于哪些法律形式的文件。
(比较确定,明确)
各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一般有两类:
一是成文法(制定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二是不成文法(国家认可):法理、判例、习惯。
(姜教材P29:制定法、判例、习惯法、法理、条约和协定等)
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其形式渊源不尽相同。
说明二:我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
我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一般是成文法。
A, 宪法。
B, 基本法律与法律(法令)。1982年前后,不同。
C, 行政法规
说明一:行政法规,在1982年前后不同(见姜教材P33)
目前在大陆,行政法规只能是国务院制定(澳门行政长官可制定)。
说明二:行政法规应该是指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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