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的通知、决定、意见,不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国务院法制局在其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中,称之为“法规性文件”。这没有法律根据。
说明三: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区别:(易混淆,以为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
见姜教材P33:前者规范大多是行政法规范,它是后者的一个重要法源;
但未必都是行政法规范性质:
例如:1990年《工人考核条例》;
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奖励和报酬。获得专利权后3个月内,国企单位要给予500元(外观)、2000元奖金(发明的)。使用后,从所得利润中给报酬不低于0.2%(外观)、2%(发明)。
原因:国务院双重身份(行政机关、执行机关)。
D,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见姜教材P35)
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法规:如厦门经济特区权力机关,可制定法规。(原特别授权,现立法法规定)
法规是地方的,但不是地方性法规(二者都是特定的法律形式)
主体不同:多与少;
内容不同:可否变通;(权限、根据也不全同)
程序不同:是否经报批。
经济特区市权力机关,有两种立法权限。
E, 规章(又称行政规章)
含二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说明一:部门规章原限于国务院部、委机关才能制定;
2000年《立法法》扩大到国务院直属机构。
说明二:规章与行政法规有两个一样:
一,都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但不都是行政法规范。(理由同行政法规)
二,与各部门、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同(有无法定程度,内容也应不同)
F, 法律解释。
说明一:有些教材归结为四种:所谓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地方解释。
这不扫当,(见姜教材说明P36)
但这个说明也不够。应当说,几种基本法律形式文件,都有解释问题。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规,规章。(都附款说明)。
问题关键在于有解释权机关,
说明二:对立法机关解释,有的表示异议:
(1)立法机关已完成立法程序,进入实施阶段,应当由执行机关解释。执行机关处理具体问题,对个案适用其解释才有意义;离开个案解释,还是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意义(?)
(2)立法机关任务,不是解释,而是修正;
解释只能按原意,不可能解释出没有的东西;
语意不清?也是修改,而不是解释?
目前,法律解释中的最大问题,是把解释变成立法。
其他说明:
(A)我国有习惯法吗?
习惯与习惯法有不同。
习惯是人类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世代相传的行为规则。
适用于一定群体,以属人主义为原则,无法律效力。
如:嫁女娶媳,女不分财产。
习惯法是国家认可的,并赋予法律效力,国家保护之。
以属地主义为原则,适用于一定区域。
例一:宪法第4条: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这是认可吗?还是意味着可以认可习惯?是认可的依据?
例二:香港基本法第8条:“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对香港习惯法的认可。
(B)我国有判例?
判例,即某案件的判决,可以适用于同样的、相似的案件。
在适用上具有典型性、反复适用效力。但得经有权认可。
对判例制度的争议:
一说,有必要,有榜样,便于适用法律的统一,防止任意裁量。
也可行,司法机关对法律有适用解释权,认定判例与之相当。
把法律解释与判例相结合,西方多采用。
二说,后果不好。判例等于可以类推,不适用各类复杂情况。
权力关系不顺。行政机关要不要遵守判例?
实际上,已经在悄悄实行。法院公报中就有判例。
(C)有些规范性文件是否是行政法形式?
例如,1995年《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制定。
(如果不是法,即通过立法,不让对此立法)
不是法律形式,可认为是人大特别授权立法?或认可其有法力?
(4)行政法的特点
一是内容方面特点:广泛性;
易动性(主要在法规、规章);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性;
二是形式方面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法律形式、文件多。
总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含有三层意思:一是讲行政法的性质,即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区别;二是行政法的范围,即行政法规范的来源广泛;三是行政法形式,是总称,无统一完整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