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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三)行政相对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C,列为间接相对人意义?
积极意义: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应顾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负面问题:模糊了行政法律关系,使行政行为对象泛化,无确定性;
使问题复杂化,间接相对人有他的权利要求?
例如,不依法发给抚恤金,影响家属生活?
如果拘留违法,要赔偿家属、单位?
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人是行政法关系一方,是行政法主体,承受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明确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行政法治的一个核心问题。
行政法治,实际上就是依法处理行政管理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不明确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不能真正明确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检察日报》: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王军,向辽宁省物价局检举,该区大格镇旧区改造办公室对动迁户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并并予以退还。省局就把材料转沈阳市物价局下属的物价检查所;该所未予答复。王军就诉请法院,责令市物价局履行职责。
法院判决,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
市物价局不服,提出三点质疑:
其一,市局是受省局委托进行调查处理,是内部业务关系;市局是对省局负责,不是直接与王军产生行政法上的关系。(即:在这一申诉关系中,王军是向省局申诉,要求省局给予查处或督促查处,因此王军不是市局的行政相对人,市局没有答复的义务)
其二,按规定,查处物价违法事项,应由发生地的苏家屯区物价局查处;市局无权处理,没有法定责任。(即:在查处这一价格违法案件中,市局不具行政主体资格,大格镇不是市局的相对人,无具体查处权力)
其三,举报,不等于形成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
后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二点质疑,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军起诉。
但对于是否形成行政法上的关系,这就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问题。
如果举报是相对人的权利,那就必须引起行政主体相应的行为。
(还有许多类似的申诉、上访案,长期不能解决,与对相对人及其权利义务的认识有关)
(1)有哪些权利义务?(教材P122-124)
(2)权利义务的特点?
第一,行政法规定,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
A,由法规定而直接产生: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可拒绝交纳罚款的情况;
又如《宪法》规定,批评和建议权利;
B,由法规定而间接产生:
一般是由行政主体依法给予设定、确认的。
例如,依法处罚,设定义务;
又如,行政许可,允许行使某作为的权利。
如无行政法规定,不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
不是行政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说法,会不会太绝对?
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要由行政法规定,
法无规定的权力,行政主体不得行使。
既不能赋予相对方的权利,也不能设定相对方义务;
另方面,相对方的权利也要由行政法规定,否则,行政主体就没有相应的义务。
相对方的义务也是法定的,才必须履行,行政主体才能要求其履行;
没有法律规定而自愿履行的义务,是道德义务。
第二,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行政法是对行政管理活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只能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并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来。
A,即使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也要在实践中产生。
例如,《处罚法》第49条规定,“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这是在实施处罚人员不出具统一罚款收据情况下,才形成的权利。
B,间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要由行政主体设定,更离不开行政管理活动。
例如,行政主体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处罚;
相对人接受处罚的义务,是由于作出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三,与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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