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对人行为的内容
有两种内容:实体性行为与程序性行为。
A,实体性行为,是相对人实现实体权利或履行实体义务的行为。
获取权益。即从行政主体方获得某种实体权益,如得到奖励、抚恤金等。相对人的获益行为与行政主体的授益行为,在内容上有着对应关系。
行使权利。相对人通过行为享受自由或权利。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履行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放弃权利。如领取了出入境许可证后不行使,引起不再享有的后果,免除了行政主体对他的相应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履行义务。相对人通过行为履行实体义务,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等,以满足行政主体的权利要求。否则行政主体有予以强制的权利。
B,程序性行为是相对人行使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的行为。
请求获得权利或资格。相对人认为自已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申请行为,启动行政主体审查和许可行为。
要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如申请复议、提出申诉、请求行政赔偿等
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如请求公证、请求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
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相对人在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申请保护。
(2)相对人行为的种类:
相对人的行为现有多种归类。
从行为价值上区分:行政法禁止的行为(不得作为)、行政法奖励的行为(鼓励作为)
行政法授权的行为(允许作为)、行政法命令的行为(必须作为)
从行为内容上划分:实体性行为(获取利益的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放弃权利的行为;
履行义务的行为)
程序性行为(申请行为、证明行为、陈述行为等)
简单说有两类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
(4)相对人行为具有效力
有两种意思:
一是指对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约束力。
二是指影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两种效力是相联系的。
第一,.对行政主体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不是因为其行为具有国家权力属性,而是因为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政府的制约性,这种制约为法律所确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也是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相对人的权利,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义务;
行政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以满足相对方的权利要求。
不是说行政主体要按照相对人的意思办事。
而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给予响应。
这种约束力可分为形成力和阻止力。
A,形成力,是指相对人行为具有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效力。
例如,处于危难情况下的公民的求救行为,行政主体就有义务予以紧急救助而不能回绝。这种行政救助法律关系,因公民一方的请求而形成。
例如,相对人申请颁发证照、提出信访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及时审查和答复,由此形成程序性法律关系。
在特定情况下,对行政主体还有科以义务的性质。
例如,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工作提出公开批评、评议等。这不由对方决定是否接受,而是有强迫性,只能接受而不能拒绝。它形成声誉、名誉上的一定影响并产生促其认识、改正错误的精神压力,也相当于警告、精神罚。行政主体实质上被科以了“容忍”的义务。
B,阻止力,是相对人行为具有直接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生效或产生的效力。
一般是法定的、对行政权力违法或不当实施直接抵抗的行为。
例如,行政主体罚款不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时,可以拒绝缴纳。若行政处罚主体有罚款权,只是未出具罚款收据,则是程序抵抗;若无罚款权而不能出具罚款收据,则属实体抵抗。这对于防止行政专横具有重大意义。
相对人行为还可以启动并借助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而形成强制力。
例如,借助行政诉讼,审判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行为与国家司法权结合起来形成强制力。如果没有相对人行为,国家司法权不会也不能启动。
第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影响力。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基于法律事实,主要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又包括相对方行为。
相对人行为的效力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的。相对人不能决定或强制行政主体作为,但不等于不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相对人行为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表现:
A,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双方合意,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发生在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等法律关系中。
B,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C,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可以形成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如果相对人申请的实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产生、变更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如果行政主体拒绝,相对人无权实施自力强制,可以借助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力来实现。
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起因和目的来看:
A,行政行为往往是起因于相对人行为。
行政许可是由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
B,行政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行政相对人行为。
行政奖励,是为了鼓励相对人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为了准许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因此,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是目的;目的往往在于对相对人行为产生影响。对于行政行为来说,相对人行为往往是处于起因和终结地位。因此,要把相对人行为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来建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外部行政行为,是为了使行政行为能依法作用于相对人行为。
从社会发展来看,相对人是社会生产力中的根本要素,其合法、积极的行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行政行为的最终作用和价值是给予引导、鼓励、支持、保护。相对人行为对行政行为实际上具有主导性的一面。
(5)相对人行为效力要件。
A,行为的主体条件。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
一般说来,行为主体,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就自身的权益事项作出法律行为。
有的,如公民要达到法定年龄,要求服兵役、申领居民身份证行为。
如申领抚恤金必须是残废军人、烈士遗属等有特定身份的主体。
B,行为的内容条件。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行为主张或履行的是法定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属于行政主体管理范围。
C,行为的形式条件。行为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
如申请行为,必须具有书面或口头形式,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法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