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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五)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可能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他们与行政复议决定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享有原告资格。

(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往往会侵犯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未到期强行解除合同、分割承包成果等。该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人对该行为享有原告资格。

(七)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组织。但无论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联营各方、合资各方、合作各方并不因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成立而丧失本身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具有原告资格。

(八)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现阶段,非国有企业的成立尚须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但是一经许可成立,非国有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分立后,实际上已经从法律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妨碍原企业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原企业或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具有原告资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国有企业”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就没有原告资格,国有企业能否起诉,关键看其“法定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

(九)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衡量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是否能够独立的承担财产性的法律责任,而是看他是否是某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合伙企业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能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赋予了合伙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原告资格。

(十)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它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它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作为上述原告确认中的共同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以“何种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原告资格是什么及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原告扩展的10种情况是什么,尤其是前5种情况。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

[考试大纲要求]被告的概念和特征(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告只是行政主体;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主体),被告的确定规则(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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