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职权不能撤销,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其作被告的职责。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较为复杂,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告有所不同:(1)行政机关被撤销,但实质是并入某一既存机关,接受合并的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2)撤销某机关,新设立另一机关取代被撤销的机关,新设立取代该机关的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3)简单撤销,既没有合并,也不是新设立,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行政活动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有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某种情况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将来随着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法律所未预见的情况,因此需要我们把握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以便在行政诉讼实践,或者在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中,找到适合的被告。被告是否适合对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非常重要,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合,又不同意变更,其起诉将被法院驳回。事实上,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是遵循一定的规则的。
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一)规则一:被诉人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概括为“谁行为,谁被告”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人均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不能将自己行为的责任推给他人,也不能将别人行为的责任揽归自己。这个要求反映于被告的确定上,即要求“谁行为,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谁,谁才能成为被告。如经过复议的行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因为此时公民不服起诉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此时原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新作出的行为所取代,公民所诉的是复议机关新作出的行为,当然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中所体现的即是“谁行为,谁被告”。
(二)规则二: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我们确定一个行政行为究竟是何者的行为,不能从表面上看该行为是谁实施的行为,而要从法律上分析行政行为的主体为何者,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体理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独立的财政拨款)。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不具备相应的来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那么就不能作被告,此时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权力归属的行政主体才能作被告。如授权与委托的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故其所实施的行为应由该组织作被告;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委托并不意味着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托者必须要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职权,故其行为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是什么及被告确认的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考试大纲要求]概念和特征、种类(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内容指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
其表现形式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依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有权起诉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因受害人与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第三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一般而言,被确权人对行政确认行为没有起诉的动机,但是行政确权行为一旦被诉,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将直接的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比如行政确权行为被撤销,被确权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也将丧失,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在排他性行政许可中,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中行为一般也没有起诉动机。但是未获得许可的许可争议人如果起诉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将会影响到他的法律地位,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同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这种第三人本应作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比如一个需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均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但相对人只起诉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又不同意追加另外一个共同被告,此时未被起诉的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判决由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由于其与原被告地位相似,因而二者的地位可以互换,享有的权利也基本相同。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分析案例或解答考题是非常有帮助的。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类似于原告地位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的表现形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