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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因为一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若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民事纠纷可以依行政裁决而得以解决。(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若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不应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除了可以作为一类起诉的案件以外,似乎无甚联系。

其实,二者之间的联系远非如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者之间的联系至少还有以下两个方面:(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如同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一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是,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如张三殴打李四,公安机关对打人者张三予以处罚,张三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处罚,但李四也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在于认为公安机关偏袒张三,处罚过轻,没有对自己提供足够的保护,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加重对张三的处罚,即属此种情况。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决定,法院依原告的“告”而理,此时即可以加重对打人者张三的处罚。(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因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有着职能的划分,在诉讼中司法机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意味着人民法院代行行政职权,将带来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的混乱。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依法判断其合法与否,至于应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应该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决定。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其他案件。对此,《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的审理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诉讼,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但另一案究竟为何案则不明确。新司法解释则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里明确为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如张三殴打李四,公安机关对打人者张三作出处罚,张三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诉讼过程中,因张三将李四打伤,又被提起刑事追诉。此时行政案件的审理即要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此,张三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案件即需要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此类情况适用的条件是:(1)两个案件之间必须有关联,两个案件之间如果没有关联,也无需中止行政诉讼;(2)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如果有关联,但并不以其处理结果为依据,也无需中止行政诉讼。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这种移送不同于移送管辖,而是主管事项的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等。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案件与行政处罚联系的体现。

第七节 第二审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审理对象审理期限)。

[内容指导]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部分),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这里仅就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特别之处作一些说明:行政诉讼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的核心是法律审理,即在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相左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因此书面审理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

所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在程序上对一审的纠错程序,通常以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作为审查标的,但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即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一审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中则不然,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经作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而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丧失处分权。

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是,应当自立案受理后的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与《行政诉讼法》法条相关的内容。

第八节 其他特殊规则

[考试大纲要求]缺席判决、先予执行、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规定。

[内容指导]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适用于下述几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两种。前者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给付义务的人(通常是被诉行政机关)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对其强制执行的行为。一般情形下,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但满足下列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如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在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前,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此处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关于起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起诉而停止执行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相对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为了使公共利益有保障,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不能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诉讼必须在一定秩序内进行,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对立,经常会发生一些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排除。

在行政诉讼中,以下行为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对于上述妨碍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排除措施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及司法拘留。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拘留的天数应在15日以下。严重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时应遵循排除措施的形式与妨害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排除措施程度与妨害行为的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其中罚款、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先予执行的条件,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条件及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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