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2、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探求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1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2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1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2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解释学循环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2指出法律解释存在的解释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
(1)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1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2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3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
○1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但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注:教材上说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非正式解释不能称为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一种方法,用学理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文本。非正式解释本来的意思为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对应的一面只能是非正式解释,而学理解释对应的一面只能是任意解释。如果说非正式解释也就是学理解释,那就等于说我国迄今为止所有的正式解释都是不讲理的解释,这是很荒唐的。事实上中国所有的正式解释全部都是学理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这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作狭义的理解,特指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约束力。
○2在中国,普通法官或其他司法、执法官员在日常司法、执法过程中所作的法律解释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式解释。这是指他们的解释不具有只有正式解释才具有的普遍的法的效力。
○3所有正式解释都具有程度不同的普遍的法的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与其司法或执法行为是合为一体的,如果是依法做出的,当然具有法的效力。
2、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法律解释的种类包括:字面解释、(文义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对应的是文义解释或语法解释。它强调的是根据法律文本字面的含义它事实上是什么,而文义解释或语法解释有所不同,它是按照文义的规则(或说语言文字的规则)对法律文本所作的解释,它强调的是按照语言文字的规则某项规定应当是什么。即字面解释强调的是事实上是什么意思,而文义解释强调的是应当是什么意思。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是一对相对应的解释范畴。限制解释是指把解释对象的含义、范围解释的小于它本来的范围。扩充解释强调把解释对象的含义、范围解释的超越原来的范围。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里的“父母”“子女”到底是什么意思,可解释为:这里讲的“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而且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其他的父母,换句话讲,凡是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就是对父母所作的扩充解释;也可以解释为:这里的“父母”不是所有的父母,仅仅是指有抚养教育能力的父母,这就是限制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4、目的解释 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1这里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
○2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与字面解释对应,见上表) 历史解释是指在阅读、运用法律文本、法律规定时要清楚此文本、规定的历史背景。如:在1982年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法律形式叫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令,这些法令在今天还有无效力,就需要做出解释。法令虽然不是法律,但其是由当事的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因为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只能制定法令。两者是不一样的。而事实上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法律但要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当时的法令就相当于今天的法律,所以它虽然有法令之名,如果它今天仍然有效,我们应该把它当成法律来看。这种解释就是运用的历史解释的方法。 体系解释强调的是把某一被解释的法律内容、法律规定置于整个法律文本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加以理解。又叫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强调某一规定的根本用意。如:在某地立一标志:此地禁止停车。当有人如突然头疼、无法驾车时把车停在此地,按规定是要罚款的。此时可以这样解释:此人是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把车停在此地的,如果不在此停车,可能会出现更大的问题,所以此人的停车行为可以理解,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作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相关人的利益。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