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
为什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要在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徒刑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答:因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9、绑架还是抢窃?
甲向乙借1万元乙不借,于是甲拿出刀把乙身边一男孩抓在手上对乙说:“不借就宰了他”。乙就给你甲1万元。()
A、抢窃 B、绑架
如果那男孩是乙的儿子有怎么定罪???绑架还是抢窃??
答:如果男孩是乙的儿子,是抢劫,因为符合"当场"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乙不敢、不知、不能反抗"的要求。因为是近亲属的关系,使得乙被胁迫,不得不交出财物。
如果不是近亲属或其他厉害关系,不能作为抢劫罪论。具体定什么罪,要看甲的主观方面和具体的结果。
抢劫罪最关键的是:罪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人(主要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厉害关系的人)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暴力,并一定是当场取得(或未能取得)财物。
绑架罪则是罪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控制人质后,向人质以外的人索取财物,并且不具有当场的性质。
关于上面的例题来讲,2005年在理论界也还有争议,但如今更多的是倾向于定抢劫罪,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实际上,刑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了,到今天已经有了很多地补充和发展,这也源于众多爱好法律的人的不断辩析和争论,希望网友们能够继承这种精神,以使得法律更趋向于正确。
当场性,绝对是重要的区分,尽管现在只有抢劫意见里提出,但是同时又提出了混淆的针对本人提出的问题,但是通说都是支持当场性是主要的区分标准。正想我举的这个例子,如果说只要是暴力不是针对本人做出的那就不构成抢劫显然很多地方于道理都讲不通,讲法理也不外于事理。如果说当你的面抢过你的孩子对你说赶紧把你手里的包交出来,不然我杀小孩,这个行为如果不是抢劫而是绑架,作为一个普通人也是不好接受的。因为另外一个解释很容易打乱大多数人对于一个事件的普遍认识。这里的当场性,很多人理解为暴力的当场,那就错了,那就会混同地认为绑架罪也具有暴力当场的性质,因为暴力是持续的吗?但是这里抢劫罪的当场性,强调的是取财的当场。
暴力和当场取财同时具备就是抢劫罪区别,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地方。
10、抢夺罪?
一日白天,某甲到某乙家踩点准备偷东西。晚上某甲来到某乙家外,发现某乙家灯亮着,某甲从窗户到看到某乙一个人被绑在沙发上,并堵住嘴。某甲就进屋当着某乙的面,拿走了价值几千的东西。问某甲构成什么罪?理由?
答:抢夺嘛!公然夺取。利用受害人不能反抗的客观事实而公开拿走其财物。张教授某些观点,现在看来只对立法就积极意义。谁有权利改变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呢?理解张教授的观点,绝对是能够学好刑法,更了解刑法是怎么回事,和我国现在的刑法本质,但是,同样要知道理论和法条不一致的时候,服从法条。
1、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同时举枪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什么都没击中,对甲乙如何定罪?
书上说两人都是未遂,对甲的理由是,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处断,定故意杀人未遂。本人认为甲更像是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为了实现一个犯罪意图,放任了另一个结果的发生。请老师给予解答!谢谢,辛苦。
答:按韩友谊的观点,甲在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其并没有损毁文物的故意,其对文物的损毁是过失的心态,基于一个行为射击,侵犯了两个客体——生命权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所以故意杀人和损毁珍贵文物竞合,从一重,由于人未死,为未遂。
2、甲乙共同绑架丙后.由丙的家属打电话勒索财物,乙打了3次电话不愿意在打,并偷偷将丙送回家.请问乙此时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答:不够成中止。应该是绑架罪的既遂,因为绑架罪属于实行犯,乙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翻然悔悟,可能影响量刑。
3、2003年42题D选项:A投毒杀B,B服后痛苦,A不忍心,将B送院.后查毒药未放够杀人的量.
真题答案是中止。但本人认为是未遂。且未遂又不能转化为中止。不解。请指点!谢谢!
答:应该成立中止,两点分析:1、中止和未遂这两个形态,区别的重点就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要求真诚并积极主动,并且消除犯罪后果,虽然手段不能达到杀人目的,但是A符合真诚并积极主动。2、这点是个人认为,刑法惩罚的就是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主观上具有可罚性,未遂与中止两个犯罪形态,惩罚的力度是大家都明白的,如果因药量不够,不考虑其它情节就定未遂,反而药量够了变成中止?是否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多下药,轻处罚,汗。
是中止。属于积极的中止,首先中止是自己主动停止犯罪,未遂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不得不放弃犯罪.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分析.
4、交通肇事后把受害人丢在医院里算逃逸吗?
某甲将同骑一辆摩托车的ABC三人撞倒。三人当即重伤昏迷。某甲将A抱上自己的车,并拨打120,让120来运送BC二人。某甲将A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A很有可能变植物人。某甲一听慌了神,趁人不备偷偷开溜。算是交通肇事是逃逸吗?
答:我觉得,逃逸地点应该严格限制在事故现场,而不应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教唆犯罪
在教唆犯罪中,如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什么罪,教唆者定什么罪还是定教唆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管是否完成教唆的犯罪都无罪?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教唆盗窃罪,被教唆者盗窃既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盗窃的共犯。若被教唆者未遂或中止,教唆者是定盗窃的未遂或中止,而不是教唆罪
答:个人认为:1、没有所谓的教唆罪;2、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间接正犯,直接以;3、既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4、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若被教唆者未遂或中止,教唆行为已经既随了,而应以其教唆的内容来定罪(未遂)。
6、甲乙某日 到百万富翁丙家中,捆绑了丙及其妻子,从丙身上搜出2000元和两张银行卡,后又逼迫丙拿出车钥匙,告知其妻子必须拿出200万否则丙性命不保,后挟丙至郊区空房内。请问,甲乙构成何罪?
答:1、甲乙构成抢劫罪既遂,成立共犯,入户情节加重。2、甲乙构成绑架罪既遂。3、应数罪并罚。
7、杀错了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一个比较老的案例:甲要杀值班的乙,放火烧值班室,结果当天乙不在,由丙顶班。结果丙被烧死。甲对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我记得以前说的是直接故意。最近又看了个说法是间接故意。困惑中
答:直接故意。杀错了人,那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直接故意就是希望并且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记住是对结果发生的追求,而不是对行为对象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