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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班听课笔试(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31日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外国人特别权利能力问题应该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自然人行为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B.不动产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行作法: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属人和属地折中原则)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仅限于本人与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仅为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 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普通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三节 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除了以下之外还有: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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