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前罪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而后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既未经批准,又采取欺诈凡是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按重罪定罪量刑;但由于两罪法定刑相同,故应比较触犯法条的严重程度定罪。
102、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前罪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罪是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前罪包括非法发放贷款的一切行为,后罪只是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前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后罪只要求造成较大损失。
103、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04、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2)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3)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是否携带贷款潜逃;(5)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
105、信用证诈骗罪不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
10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依刑法第21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107、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108、犯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9、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
110、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111、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11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13、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14、如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负责销售,则构成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115、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较大(个人为5万元以上,单位为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6、利用广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又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择一重罪处罚。
117、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即使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118、对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19、对于过失致人重伤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120、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21、对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22、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123、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124、绑架他人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想像竞合犯)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吸收犯),以绑架罪从重处罚(处死刑)。
125、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与动机杀害被害人后,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被害人的近亲属勒索财物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126、拐卖妇女、儿童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或者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刑法第240条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项情形之一,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27、拐卖妇女、儿童,对被害人故意杀害、重伤,则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28、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29、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定罪处罚。
13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对前述两项的犯罪行为并有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3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3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3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其首要分子以该罪对最处罚;对其他参与者不予处罚。但是,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34、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且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方面的追究。
135、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言辞、文字),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
(1)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136、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主体为一般自然人的犯罪;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
13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
13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139、实施破坏选举罪时,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从一重罪论处。如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40、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从重处罚。
141、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有上列情形的,也构成此罪。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是现役军人的,不构成此罪。
14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处2年——7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有意识的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不构成虐待罪而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43、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前罪主体是在法律上负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之人,后罪主体则只要求是家庭成员;前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履行扶养义务,后罪是有意识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前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后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前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后罪对象则可以是家庭任何成员。
144、拐骗儿童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
145、抢劫罪中抢劫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
146、(1)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抢劫罪;(2)为了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3)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4)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的,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147、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48、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149、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150、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定罪处罚,对一般参加者不得定罪处罚。
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1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1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16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1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16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1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7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1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179、非法、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18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1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1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1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1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1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医疗事故罪必须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