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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指导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0月20日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加重犯→⑶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⑷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⑸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司法解释:(1)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2)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行为)。
  偷越,非法出入国边境。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危害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实质非法,包括,用假证件欺骗出入境;用(虚假理由、证件欺骗)办理的出境证件出入境。(移民目的却以留学o旅游o考察o劳务输出等理由)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⒉运送他人愉越国(边)境罪。
  二、普通罪名
  ⑴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偷越国边境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
  ⑵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排斥适用偷越国边境的帮助犯。⑶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来源:
  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象:未发掘出土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清代以前o近代(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别类型。
  ⑵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当然包含抢劫行为,若与盗窃o抢夺o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想象竞合择一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造成伤害的,以伤害论处,其伤害应为重伤。
  ⒉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业务过失犯。
  ⒊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与的界限;事诊疗活动是否具有非法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⑴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⑵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⑶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⑷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⑸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应具有“行医”的形式。即使用“医术”之名为他人诊疗疾病,如果没有使用医术的名义,不成立本罪,如乡间神汉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语、驱鬼神等迷信方式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医,如果以此骗人钱财的,可构成诈骗罪。
  §一般应具有“常业性”,即以非法行医为业或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如开办诊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医,若缺乏常业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种地为业,有时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收取少量谢金和礼物,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再如某医院护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为他人做人工流产手术,因无手术经验,导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业性行医的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为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缺乏业务性质,不宜定医疗事故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源:www.examda.com
  §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采集者退散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普通罪名
  ⑴强迫卖血罪;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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