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⒉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承包的林木。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⒊滥伐林木罪→⑴无证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2)有证但违规采伐或超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林木。
二、普通罪名
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废物处理排放中o违反环保法。来源:考试大
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⑶非法狩猎罪→禁渔区o禁渔期o禁用工具→时间o地点o方法是要素。
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 重点罪名
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为出售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来源:www.examda.com
(2)运输,贩运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对毒品,掩饰、隐瞒的,本罪。
(2)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竞合。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洗钱,对现金的隐匿,本罪。来源:考试大
(3)共犯,事先通谋。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非出售、贩运意图。
二、普通罪名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⑷强迫他人吸毒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3、毒品再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卖淫罪;⒉强迫卖淫罪;第358条,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1)组织,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卖淫”,以钱财为对价的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的卖淫。 (4)罪数:组织卖淫可包容同时伴随的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罪。(5)协助组织卖淫,独立罪名o正犯行为,排斥组织卖淫帮助犯(共犯)适用。
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⑴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⑵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不同种数罪;引诱幼女卖淫与介绍的区别?已有卖淫经历和意愿幼女。(3)关联罪:与组织卖淫o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组织”行为是否成立。来源:考试大
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卖淫嫖娼中发生之奸淫卖淫幼女。“明知”幼女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5.传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发生。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o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此目的。
§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二、普通罪名
⑴传播淫秽物品罪;⑵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故意的认定:有事实层面认识即可认定故意。不需要有“性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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