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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3、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001年修订增加了“禁止弃婴”的规定。所谓“溺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淹死。弃婴,是指将刚出生的盈儿丢弃。残害婴儿是指采取溺婴、弃婴之外的手段,将新出生的婴儿杀死或伤害其肢体或损害其器官健康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

从严格意义上讲,弃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为消极性措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在子女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同意。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全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本条款所指的教育侧重于“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全面理解和处理能力,行为不计后果,理智自控能力差,因此,法律赋予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它一方面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19、20条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懂得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赡养人的义务还表现在:(1)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人迁居至条件低劣的房屋;(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从心的劳动;(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司法实践中关于赡养应注意的问题。

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那么,他(她)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呢?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

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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