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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分割父母遗产时,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三、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这是婚生与非婚生的根本区别;

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

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须有生母之夫的血统。

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关于受胎期和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关于受胎期的推算,我国《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

(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

1、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即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法多采用概括主义。凡能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否认的基本原因是证明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证明妻非与夫受胎。

学者将夫妻未同居分为:物理上的未同居和精神上的未同居:(1)物理上的未同居,即因空间距离而不能有夫妻生活。(2)精神上的未同居,即夫妻感情疏远,分床别寝。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

2、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时效

许多国家规定了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时效。时效的计算,各国法多从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也有的国家规定,自丈夫知悉第三人在妻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起算。我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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