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
2、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1)自力救济。为了保障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满足权利人的正当需要,婚姻法赋予权利人依法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享有请求权的人,必须是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这是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
2)公力救济。配偶中需要扶养一方有权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或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作出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式维护其权利。对于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还应依法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当继续履行扶养配偶的义务。
四、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法定继承亦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遗产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例如,工资、奖金、职业津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2、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1)死者实际留有遗产;2)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3)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当配偶并非处于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允许立遗嘱人不给其保留特留份。如果生存配偶一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均可经法院宣告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