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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国家用法律形式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育龄夫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夫妻一反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种将计划生育的义务片面地理解为属于妻子但方面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2002年我国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传统的生育观念,即破除“重男轻女”、“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

五、夫妻同居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其涵义比较广泛。其中夫妻性生活是重要的内容,但并非唯一的内容。

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只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在性生活方面,夫妻互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所谓作为,是指对配偶提供满足性需求的义务,并对对方有排他的、独占的支配权;若拒绝提供,则属义务不履行。但允许夫妻在有正当理由时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所谓不作为,是指夫妻双方的守贞义务,即不为通奸行为的义务,此不作为义务亦为给付内容之一,若违反此义务而为通奸行为,亦为义务不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752条:“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

台湾民法典第1001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关于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但在该法第32条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六、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外国法中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从对夫妻单方面的要求守贞进化到夫妻互负守贞义务,是男女不平等迈向男女平等的一大进步。

夫妻忠实的广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许多国家除了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之外,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方通奸是构成他方提起离婚之诉的最重要法定理由。

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与有配偶者通奸属于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因此,既允许无过错方向与另一方通奸的第三人提起中止妨碍之诉,又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法国、日本持此态度。

但是,美国在1976年以后的判例中认为,配偶一方因对方的通奸而对相奸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在道德、性、伦理方面的时代错误,是侵害个人基于自然合意性关系的隐私权;要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所应关心的事。英国于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未在夫妻人身关系中对忠实义务作出规定,仅在总则第4条作出倡导性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且在该法第46条规定了夫妻违背忠实义务(重婚、姘居)而导致离婚的,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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