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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七、夫妻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选定夫妻婚后的婚姻住所或家庭住所的权利。当代家庭法关于住所决定权的设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采用夫妻协商决定住所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215条:“家庭的住所应设在夫妻一致同意选定的处所。”我国的《澳门民法典》及台湾民法的亲属编均有类似的规定。

2、强调丈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而妻子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婚姻住房法的规定。

3、继续维护夫权,略有变更。

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夫决定婚姻住所并应以适当的方式扶养妻及子女。”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夫妻住所选定的规定。

八、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

家庭法中的代理权,是指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家庭事务,包括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子女的抚养教育,居所的日常修理,亲友间的馈赠,家庭生活必需的借贷等。

如:1970年英国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未作专门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

1、法定财产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它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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