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所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原则,自然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婚姻契约说”,婚姻自由就是指婚姻契约的缔结,只能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且自由的意思,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成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婚姻契约中约定;婚姻契约亦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解除。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该法第180条:“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
而当今,这一原则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已被不少人理解为“性自由”的代名词,而失去本来的意义。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1、结婚自由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意味着,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系自愿,即使男女双方没有感情,婚姻关系也可成立。在现实社会中,有不少婚姻双方当事人其实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只是一方由于为家庭生活所迫,而与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结婚,只要其中没有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发生,就不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区分很难)
2、离婚自由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不能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只能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特别是那些因为无法解除痛苦的婚姻而遭受困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办法。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因此需要慎重行事。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三)保障婚姻自由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
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
三、一夫一妻
《婚姻法》第2条:“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