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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

1、重婚的形式: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实行单一登记结婚制度的国家,只要已婚者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少数,社会上较多的是事实上的重婚。)

(1) 重婚的民事责任:a.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b.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c.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 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居即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包二奶”现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很多的不同点。其相同点为:二者的主体都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二者的当事人之间都有共同的住所或有共同居住的事实,有稳定的一段时间的同居;不同点为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须承担民事责任(既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也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而重婚罪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还包括通奸。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点为:二者的两性关系都不以夫妻名义,不同点为前者无共同的同居生活,后者则有共同的同居生活。

(四)三者的区别: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婚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长期通奸,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要注意划清三者的界限。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较难区别,因而特别要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界限,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男女平等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一)在婚姻关系方面: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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