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家庭关系方面: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红玫瑰白玫瑰》里的朱太太后来变成了王太太),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1992年4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保障。
五、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时财产分割应照顾女方权益。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保护儿童
(三)保护老年人
(四)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家庭暴力的概念为全世界所广泛使用,并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但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对其如何界定仍有争议。
国外大多对家庭暴力采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其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采狭义说。一是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明确限定为身体上的暴力及因身体暴力引起的精神伤害;二是强调有伤害后果,将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从家庭暴力中剔除出去;三是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题限定为夫妻之间及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家庭暴力在中国虽然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