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甲居住在三楼,其窗台距离地面5.8米,时值夏季,甲开窗而卧。乙与甲素有积怨寻机报复,但5.8米的高度使其不能得逞。恰巧丙在该楼外临时搭建一违章建筑,使乙得以攀至三楼并伤害甲。
本案中,乙与丙就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间接结合,因为乙实施的加害行为是故意行为,该违法性阻却了丙的责任承担。
【例3】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20题)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四、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依《民通意见》第148条,此类行为的责任承担分为3种情形: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1】甲(18周岁)、乙(16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对乙说:“你去用石头砸那条狗。”乙听后,用石头朝狗砸去。狗急,跳起咬伤行人丁。问:对丁的受损如何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承担主要责任
D.甲、乙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
【答案】C。
请仔细体会C、D项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