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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五、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
2、许可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3、转让权
4、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标示权
6、禁止权
六、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销 
1.期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撤销
1、注册无效的撤销:
(1)注册商标争议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2)注册不当的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3)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违法使用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七、商标侵权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仿冒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仿冒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仿冒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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