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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商标的种类:
1、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取得
1、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利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三、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要素组合。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2.商标的禁止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第一、禁止和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据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了控制、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②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的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注册申请 
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审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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