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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五、抵押的效力:
1、不动产:
a.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b.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c.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2、共有财产:
a.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b.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抵押权不受影响:
a.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b.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5、其他: 
a.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b.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六、抵押权的实现和清偿: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a.  登记生效: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登记对抗:
(一)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前款规定清偿。
(二)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其他规定:
(一)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二)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三)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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