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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80、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8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8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配套练习]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3、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A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利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但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题中甲已经将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甲享有将房屋出卖的权利,但作为抵押人同时负有告知抵押权人乙的义务。
2、  答案:CD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CD正确。
3、  答案:AC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留置〉已登记的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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