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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2、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a.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b.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
a.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b.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d.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八、抵押与租赁:
a.  租赁先于抵押: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  抵押先于租赁:
(一)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九、最高额抵押合同: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3、适用:
(一)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相关规定:
(一)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二)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四)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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