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夫妻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方式有两条:
(一)如果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第三人手中的,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隐名共有人主张共有权,不同意将共有财产出卖的,第三人均不得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只能依据所签买卖合同向显名共有人主张违约责任。
(二)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第三人名下,且第三人为善意的,隐名共有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隐名共有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向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显名共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为了切实保障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健全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即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当要求产权人出具配偶的书面意见书,如果产权人坚持无配偶的,应当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无相关证明文件的房屋产权不得过户。若能如此,则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注释: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56页。
[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60页。
[3] [台]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45页。
[4]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5-6页。
[5]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16页。
[6] 黄健雄:《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第48-53页。
[7] 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51-62页。
[8] 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
[9]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3版,第239页至240页。
[10 王轶:《物权变动的效力》第283页,但王轶并未明确采纳该学说。
[11] 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50页。
[12]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2页。
[13]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