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的适用
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这个过程需要遵循实践中确定的法律规则和方法。法官出发点应该是推定事实或者经过核实的案件事实,然后将案件事实置于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下以从该规范得到法律后果方面的结论。这意味着法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应该适用哪一条法律规范。接下来法官就要根据该具体法律规范就案件进行裁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顺序:首先审查案件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可受理性),然后审查其实体要件。
(一)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
只有具体法律规范以一种可预见的、统一的方式实施时法律确定性才能实现,同样的案件必须得到同样的判决,这意味着同一个或者不同法院的两个法官在相同的案件中能够独立做出相同的结论。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法院,还适用于行政机关。
但是,如何确保两个法官,一个在广东一个在哈尔滨,在相同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相同的判决呢?只有在判决过程有确定的形式时这一点才有可能实现。仅仅法律条文本身还不够,有必要发展一种法律适用技术,也就是关于如何将案件事实与制定法结合在一起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案例分析法(Methodenlehre)。
所以,我们必须牢记,只有当法律适用的统一、强制性规则存在并得到切实执行的情况下,法律确定性才能实现。
(二)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的保障——依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案例分析法是由将案件事实归入某个具体法律规范时所依据的规则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则构成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对法律的发展尤其重要。案例分析法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力图最大限度地穷尽法律思维中的理性和可控性因素。
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意味着采用一套形式主义的裁判方法。案例分析法由一套逻辑步骤组成,这些步骤在处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时是得出法律上正确的判决所必需的。法律适用者必须展示出其做出判决的理性步骤并且指明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来推演出判决结果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如果所有适用法律的人都遵循相同的步骤,那么一致的判决是可能实现的。因为在适用法律时他们受到约束遵循次序相同的步骤,就很难在判决中纳入个人的、无关的考虑因素。监督人,如上级法院的法官,很容易就能检查出案例分析法是否得到了正确适用,因为他们本身也受到这种方法的约束。因此,案例分析法为法律判决的审查提供了标准。
案例分析法还充当了得出正确法律判决的指南。它引导那些按照系统步骤适用法律的人做出判决结果,并且能够使他们不会忘记相关的法律规范和从这些规范中得出的一些结论。只有最优秀的律师才可以无需案例分析法的系统帮助就能得出正确的法律裁决结果。
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还意味着排除个人意见的干扰,克服恣意裁判。案例分析法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将法律适用者的个人意见从裁决过程中排除。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想方案是制造出一种根本不会产生个人意见的“裁决机器”,已经多次有人尝试给类似功能的机器写程序。美国在审判中使用测谎仪就是朝着实现“裁决机器”理想做出的一个努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绝对客观的裁决这种想法仍然只是一个理想。一方面,不会真正出现两个案件完全相同的情况,即使是在极微小的细节上。另一方面,法律判决总是由人做出来的,即使是软件也不得不由人类写出来,还需要让人把案件事实输入其中。不过,还是要尽可能的努力接近这种理想的美好目标。案例分析法是尽可能排除法律适用者个人意见的一种重要方法。这样,人情“关系”对法律判决的影响也就会被降到最低。
(三)案例分析法的优点
在裁判中采用案例分析法,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有很多优点,列举如下:
1.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如前所述,案例分析法是实现法律确定性的必要条件,实现法律确定性是案例分析法最重要的价值。
2.促进司法经济,提高效率。法律适用方法有助于提高裁判工作效率,从而具有很多经济方面的优点。
首先,由于运用标准化的程序,法律适用者可以更快地做出裁决。尤其是因为可以在同样的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他们的工作更有效率。比方说,法官在面对一个新的案件时不必考虑从哪里入手,因为他只要按照案例分析法既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步骤做就可以了。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次,案例分析法可以保证法律判决的质量。如果面对无数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者可以得到逐步的引导,那么就很难出现法律规范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因素被忽略的情况。对于能力一般的律师而言,这个优点尤为重要。因此,案例分析法意味着正确判决数量的增加,即使每个案件的处理速度变快了。质量的提高也意味着效率的提高,因此应该被视为该方法在经济方面的优点。
再次,案例分析法为法律判决过程的监督提供了标准,使得判决监督比较简单,因为做出原判决的人不能以裁决是用自己的方法做出的来辩护。因为这种统一的、有约束力的方法存在,任何人在适用法律时都不能用自己的方法。二审法院法官等监督者的工作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效率都会提高。
简言之,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的发明相比较,后者使生产效率在数量和质量角度上都有极大提高。一套由裁缝制的西装比纺织工业中机器成批生产出的衣服要贵得多。不幸的是,对于法律判决的极大需求使得像裁缝制衣那样“定做”法律判决不可能实现。任何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定做”法律裁决的努力都只能是导致比适用标准化“流水作业线”更糟的结果。就像前面所提到的,“定做的”个性化的法律裁决过程不利于实现法律确定性。因此,个案正义不得不让步于通过标准化方法实现的形式正义。
3.保证裁判公正以及更高的接受度
法律的可预见性至少可以带来形式正义。制定公正的实体法律规范作为在个案中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是立法者的任务。但是,只有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由于形式标准的适用使个人意见失去了作用空间,因此形式上公正的判决能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对于法律判决在实体上是否公正,人们基于不同的立场和价值观念总会发生争议。因此,案例分析法通过维护司法的形式正义从而使法律裁决得到人们更高的接受。
如果适用法律的人严格遵守案例分析法,就会大大减少政治人物影响法律裁决的机会。如果判决做出过程只允许考虑某些步骤和问题的某些方面,那么在裁决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具有片面性。任何悖理该案例分析法的做法都可能导致法律上的错误判决,可以被高一级法院在审查时撤销。如果不满判决结果的人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就可能对判决提出异议,并得到一个新的——变更后的-一判决。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就很难证明某个判决是错误的。因此,适用统一的案例分析法在中国是战胜司法腐败以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手段。如果相同的案件在北京和上海以相同的方式判决,也就没有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