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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低价竞销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5日


  构成低价竞销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原因呢?
  从企业本身来看,一些中小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导致所谓的“生产成本”极低,以这样的成本加低廉的利润来闯荡国际市场,必然导致出口国反倾销制裁,为什么?因为国外不承认这样的“成本”,在WTO反倾销规则中,倾销一般是低于生产成本的,而生产成本的核算是所有生产要素都是通过市场来决定的。而中国的许多企业的生产成本却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如人力资本、土地、原材料和税收等,而国外的生产企业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否则一是遭到法律的严惩,二是“臭名远扬”,遭到顾客的“罢买”,对于这样的风险,销售商是不敢把这样的产品摆上柜台的。所以国外发达国家的企业是非常注意自己的“企业形象”的,这也是国外“百年老店”长寿的秘诀吧。现在国外许多进口商到中国来采购必须先“验厂”,即按照我国环保、劳动、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只有这些方面都达到合格才能签订采购合同。我们在江苏省进行调研时,我国服装业很有名气的企业——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尹国新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国外的“验厂”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缺乏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缺乏社会责任;再者,国外采购商“验厂”决不是“做秀”和“难为”,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执行的,否则采购的商品会遭到诸如“环保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等组织”的反对和抵制,影响商业信誉。
  从地方政府组织来看,片面追求GDP的增长,通过给予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上马能够快速增长GDP的产业,而不是从国内外市场整体环境去定位,从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去考虑,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主要原因。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举例说“电解铝为什么上得这么多?重要原因是供电价格。90年代给电解铝企业优惠的电价,客观上起到了误导企业的作用。”电解铝企业表面赚钱,但如果考虑资源消耗的实际成本,是赔钱的。他还说“我们每一次经济加速发展,保持9%以上的增长率,但很快就出现资源紧张,经济过热。主要原因是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各级政府在土地、信贷等资源配置中仍然有过大的权力。其二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标准。其三,财税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生产型增值税。其四价格扭曲。高度扭曲的土地、水、信贷资源都是行政定价过低,引导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浪费资源的方式提高增长率。”因此他认为,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是:将以行政配置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地方政府的“鼓励和照顾”下,成本当然是低的,很有“竞争力”,也成了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低价竞销的“资本”和“靠背”,但拿这样的竞争优势去到国际市场“叫卖”,其结果是必然遭到国外反倾销,同时也连累了国内守法和守规矩的同行。对于追求这样的GDP增长,我们是否应当加以反思,对于“松花江污染事件”和大量“矿难”的发生,不无与片面追求GDP增长有关,这样的GDP有关专家界定为“橙色”GDP,因为要将这样的“橙色”还原为无色,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人的生命。
各地方政府的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执法状况的不同,也导致了一些企业在遵守劳动、社会保障、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不同,一些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成本是降低了,虽然这些降低的成本最终是由国家和社会去“埋单”。这种各地方政府的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执法状况的差异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部分原因。
  国内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的缺位和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行业导向和对企业的监督不得力也是造成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低价竞销的原因之一。对于政府而言,职能错位相当普遍,一是越位,二是不到位。不该管的管;应该管的,管得不够或没管好。看得见的手压住了看不见的手。例如上文中提到的2004年我国新增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就是由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企业一哄而上,造成低价竞销是必然的事情。2004年我国修改《对外贸易法》后,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但政府的宏观管理不配套,没有跟上,以至于出现了不少出口企业为了只顾自己眼前利益,抢客户、抢货源,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更有仿冒者或“三无”企业变本加厉低价竞销,最终逼得好企业好产品无奈随波逐流,这些现象引起国际上很多正规的进口商与进口国相关制造商的强烈反感和不满,从而不仅恶化了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经营环境,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国内的一些商会和协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没有相应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国内相关法律对低价竞销行为的“无可奈何”,从而缺乏规制依据,也是低价竞销行在对外贸易中盛行的重要原因。在制止通过价格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得到体现。上面的不正当行为一般表现为一般的不正当行为如低于成本价销售;另一种情况表现为垄断价格,包括垄断低价和垄断高价,垄断低价一般也是低于成本价。我们在本文谈论的为一般的不正当行为对关于垄断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是由有关反垄断法来规制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该法第32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不正当竞争。而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低价竞销”行为,采用“低价竞销”而没有采用“低价倾销”这个概念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低价倾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就能直观认定“低于成本价值”,而在目前情况下,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一般通过选定“第三国”的形式确定我国的产品成本,本身就有“歧视”的成分,如果我们采用国外的“低价倾销”标准,本身就是承认了这种歧视的合理性。二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才出口价格貌似高于其“成本价值”,但这种价值是扭曲的价值,而不是市场形成的成本价值——市场成本价值,所以出口价格可能低于“市场成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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