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价竞销行为构成法定不正当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判断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值的判断中,对于成本的价值认定标准成为认定是否低价竞销的关键。在一个具有完全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中,确定一个一个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是非常公平的,因为这样实际上是承认了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在鼓励先进。但我国目前企业所处的环境并不相同,环境包括社会环境、法制环境、政府环境、经济环境、经营环境等,把企业所处的这些环境综合评估,就是一个市场环境。在倪鹏飞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和台湾地区电机电子同业工会的《2002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中,对中国各地区的市场环境有详细的评估数据。如社会环境包括的市场观念和诚心、守法意识等;法制环境包括立法状况、政策法规透明度、法院执行状况和保护知识产权程度等;政府环境包括政府服务效率、政府服务质量、政府执法能力、政府管制经济程度、社会保障程度、乱收费收敛程度和政府创新能力等;经济环境包括经济国际化程度和经济自由度等;经营环境包括获得专业人才的便捷程度、获得高级技工与熟练工人的便捷程度、人工成本、技术开发能力与研发能力、产业聚集程度和税收负担等。由于我国各地区的上述环境的差异性,造成我国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性,有的地区表面看起来“经济繁荣”,实际距离真正的具有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还很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利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来确定一个模拟的“市场化成本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一般人类劳动指一般意义上的人的脑力、体力的支出。价值的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的量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创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在同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中实现的。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从而使商品价值量的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会发生变化;如果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不变,只是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那么,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不变。有了上述理论做支撑,我们就可以“市场化成本价值”做定性和定量分析,如对“社会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 和“劳动强度”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应当满足了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地方经济利益,擅自给予土地、用水用电、其他生产资料、税收减免或其他财政支持;或对企业的环境破坏,不符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用人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环境加以监督和有效管理等,都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具有实施对外贸易中不正当行为的“竞争力”,这是低价竞销产生的根源。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我们应当假设企业应当满足了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后生成的成本就是我们要设定的“市场化成本价值”。
通过对地区市场化的评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定性和定量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对外贸易中如果一个企业某种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化成本价值”,就是低于成本销售,就是我们法律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如何去具体操作“市场化成本价值”呢?“市场化成本价值”这毕竟是一个很理论化的概念,我们只有将其运用和转化到实践中才有意义。这件事情,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去做,国家发改委可以去做,或者两部门联合去做,当然政府可以再委托商会或协会去做。具体操作时,对于某种产品的“市场化成本价值”,我们可以通过评估选取全国市场化环境好的地区中10个、20个……在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好的有相当知名度的大型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平均值就是我们要得到的“市场化成本价值”。有了这样的标准,对于企业规范自己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法律制定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可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