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得作见证人的有: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二)默示变更、撤销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四、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其遗嘱将其财产于其死后遗留给其指定的民事主体,因此对于遗赠大家仅需掌握与遗嘱继承的下列区别即可:
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二)特征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
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真题导引」(2004年单选)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应当是对被扶养人没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本题中只有A答案中的人员对于梁某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2004年单选)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C」
(2004年单选)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 B」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知识点」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死亡时间的推定、遗产的分割和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知识点详解」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托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