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8日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固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2、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1、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本权与占有

  1、占有。《日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2、本权。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