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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8日
  五、物权的公示

  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

  (1)交付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甲将财产出卖给乙,在交付前又出卖给丙,则乙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甲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此主义。

  (2)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采此主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汪(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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