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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8日
  (二)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关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主要有两种:

  (1)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国法采此主义。我国对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采登记对抗主义

  (2)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德国法采此主义

  此外,大多数英美法国家采取地券交付主义。根据这一主义,在初次登记不动产物权时,登记机关依一定的程序确定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制成地券。让与不动产时,当事人之间将让与契约与地券一并交给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簿上记载权利的移转。对于受让人则交付新地券或在原地券上记载权利的移

  转,从而使第三人能从该地券中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态。此主义是1858年澳大利亚的托伦斯所创,敌称为“托伦斯主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它必要材料;

  (2)就有关申请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书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它行为。

  当地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管理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所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 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规定。

  此外还有几种登记制度,其直接目的不在于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为了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反映真实的物上权利归属,如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或者是为了保全一项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如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这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例如,在房屋预售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买方依约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之后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这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障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方可以依法办理预告登记,使其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限制卖方再行处分房屋。我国物权法当地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它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并且,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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