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生效
2.交付(包括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的意义:未交付,质押 权不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不生效;质权人占有质物又返还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 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质权原则及于从物,除非从物未转移占有;出质人恶意不 转移占有的,违约责任。
3.善意取得:①出质人合法占有②出质人无权处分③质权人善意④动产⑤质押合同成立,质物 交付。《担保法解释》第 84 条
4.转质:
(1)承诺转质;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范围为限,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责任转质: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 94 条第 2 款的规定,明确承认责任转质,转质过程 中,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17 条)
命题点 11:权利质押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物权法》第 223 条)
2.质权设立时间:
(1)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票据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否则, 不能对抗第三人;有价证券,禁止转质。
(2)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
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 226 条)
(3)知识产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 让 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 227 条)
(4)应收帐款:登记生效(信贷征信机构),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 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 228 条)
命题点 12:留置
1.范围:改变了过去仅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及海商中的船舶留置的情形,扩 展至所有合法债权。前提:合法占有的动产(《物权法》第 230 条)
2.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除外(《物权法》第 231 条)
3. 留置权的排除 :(《物 权 法 》 第 232 条)
4.可分性留置财产的限制(《物权法》第 233 条)
5.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6.实现特则:二次效力,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7.消灭特则 :(《物 权 法 》 第 240 条):丧失占有;接受另行担保
命题点 13:人保与物权的关系
解题思路:三步走( 物保与物保同样适用):
①有约定从约定(与债 权人的约定),按份责任;
②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 存——物保优于人保(担保法 第 2 8 条)
③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 存,没有约定,连 带 责 任 .(《 物 权 法 》 第 176 条)
a、债权人可选择物保 人或人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了责任的担保 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 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 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 担保的第三 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 人清偿其应 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 物因不 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 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物保优于人保(担保法第 28 条)
①物保优于人保;放弃物保,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怠于行使物保的,保证人在物 保范围 内免责;
②担保物不可抗力灭失无代位物,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①有约定从约定,按份责任;否则,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 a、债权人可选择物保人或人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②物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又无代位物的(第 2 款)贯彻物保人与人保 人的连带责任规则,人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弃权 范围内免责(第 3 款) a、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放弃物保的 b、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
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保。(视为放弃)
(3)物保与物保的关系: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两个第三人抵押 并存的,有约定从约定,否则,连带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第 75、123 条)
命题点 14: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要点:立足于心态;不考虑是否真正有权)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区别要点:人与物之间,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要点:考虑占有是否有本权,不考虑心态;权利人可以请求无 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物权法》第 34 条 ))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立足于心态(主观上是明知还是未知)
(1)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此权利,且因使用占有物而使该物受到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无此权利,如擅自使用致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42 条)
(2)原物与孳息返还: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返还。(《物权法》第 243 条)
(3)必 要费 用: 善意 占有 人可 要求 返还; 恶意 占有 人不 能。(《物权法 》 第 243 条)
(4)占有物风险的承担:善意 占有人负返 还责任(即 仅将占有物 毁损、灭失 所受利益返 还); 而恶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即不仅将占有物毁损、灭失所受利益返还,不足部分,还应赔偿)。(《物 权法》第 244 条)
二、占有的保护:(《物权法》第 245 条)基于占有而享有的权利
1、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2、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无期限限制
3、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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