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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定作人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单方变更权。定作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协助义务;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定作人单方解除、变更合同,承揽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揽人有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定作人不支付价款,承揽人有留置权(约定可以排除)。
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规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交付之前由定作人承担相当于材料价值的风险,其余由承揽人负担;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材料转化为工作成果规则: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材料即转化为工作成果,所有权转为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对此享有留置权。
十六、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性质和订立
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71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273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相关法条】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发包人无任意解除权。发包包括投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发包、分包与转包
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提示】发包规则: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总承包或分承包;禁止支解发包。分包规则: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次要工程分包须发包人同意(效力待定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支解分包;禁止再分包。转包规则:禁止转包。
3、承包人的义务
第277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承包人义务:容忍义务;隐蔽前通知义务;依法、依约施工交付工作成果及违约赔偿;侵权赔偿责任。
4、发包人的义务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提示】发包人义务:协助义务;验收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无解除权。
5、法定抵押权
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七、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性质
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提示】运输合同涉及的主体:承运人、托运人、旅客、收货人。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一般采格式合同;客运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客票时成立,检票时生效),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
2、客运合同
(1)旅客的权利义务
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6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297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提示】旅客的权利:乘行权和携带行李权;旅客的义务:持有效客票和不得携带违禁品。
(2)承运人的义务
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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