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赠与人的义务:转移标的物;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轻过失免责;附义务限度内的瑕疵担保责任;加害给付责任。
3、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提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情况下为动产交付之前或特殊动产、不动产登记之前。“社会公益”不得扩大解释。
(2)法定撤销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提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撤销赠与不影响侵权救济;“扶养义务”应理解为法定扶养义务。
4、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十二、借款合同
1、合同性质
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204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6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民通意见第127条: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提示】借贷合同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典型的使用借贷是借用合同,标的物是实物,须返还原物,无法返还时可以折价给付。借用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实践性。
借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之一,不须返还原物;标的物限于货币,不包括实物。借款合同为转移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为实践合同;有偿合同(有息)或无偿合同(无息);有息借款是双务合同,无息借款是单务合同或不典型双务合同,自然人借款为单务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应采书面形式,利率不能自由确定;非金融机构借贷为我国法律禁止;金融机构之间短期拆借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
2、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提示】贷款人义务:足额、按期提供贷款;保密义务。贷款人享有合同监督权、抗辩权和解除权。
3、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1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09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60条第1款: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提示】借款人的义务: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按约定提供担保;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期返还本金。注意提前还款和展期的规定。
4、自然人之间借款
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
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民通意见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民通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民通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提示】民通意见第124条与合同法第211条冲突而作废。
5、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