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包装方式:通用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8、检验期间:合理期间
9、(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0、(第95条)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归于消灭。
11、违约责任(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1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126条)
A,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3、买卖合同(第141、154、156-158条)
1)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2)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3)包装方式:通用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检验期间: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检验期间不受限制)
5)价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6)价款支付地: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 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7)价款的支付时间: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14、借款合同(第205-206、211条)
(1)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