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前
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第16条)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到达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承诺期限(第23条)
2、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下列时点起算
A信中注明日期/电报交发之日;B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
(2)要约对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合同订立地点(第34-35条)
1、一般情况下,承诺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以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二、合同生效后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一) 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二)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 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1、质量: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
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计算
3、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具体到买卖合同的价款交付地,买受人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 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第141条)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4)供用电合同: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规定)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
双方都可以随时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