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租赁合同(第217、226、232条)
(1)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 租金的支付期限
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3) 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16、融资租赁合同(第250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后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7、承搅合同(第263条)
定作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搅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18、运输合同之货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计算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技术开发合同(第338-341条)
1)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权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的分配方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开发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0、技术转让合同(第354条)
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1、保管合同(第366、375、376、379条)
1)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23、仓储合同(第391条)
对仓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4、居间合同: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5、委托授权(《民法通则》第65条)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