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第97条。
有三个效力: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